规章制度

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数字化业务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 (以下简称“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交易活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以及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数字化业务中心)的相关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遵守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从事商品交易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参与过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上市品种的交易或拥有上市品种的现货背景或产业知识的合格自然人,经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三条 申请成为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设立并在存续期内从事交易相关商品的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参与过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上市品种的交易或拥有上市品种的现货背景或产业知识的合格自然人(包含农作物种植户及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协会会员,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贸易企业、供货商、销售商的员工农副产品仓储、物流企业、存货商及关联企业的员工农业生产资料相关企业、合作伙伴的员工,其他具有与上市品种相关行业背景的自然人。)

承诺遵守《贵州茶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数字化业务中心)订单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合格自然人为年龄在18 (含) 至65 (含) 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经济独立的公民

)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参与过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上市品种的交易或拥有上市品种的现货背景或产业知识的合格自然人申请成为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交易商,应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注册开户: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申请成为交易商

1.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交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需年检有效) 复印件及扫描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扫描件

(3)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复印件及扫描件

(4) 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自然人申请成为交易商

1.自然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 银行卡 (信用卡除外) 扫描件;

(3) 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收到申请人的入市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申请人通过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审核后即可获得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交易商资格。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六条 为确保交易的便捷和安全,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号管理

交易商资格经核准后,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为交易商分配其唯一的交易账号,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只对该账号做交易、交收、结算

交易商自行设定与交易账号相对应的交易密码,并凭交易密码登录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交易客户端;

成交后,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交易商账号和交易时间的订单合同

交易商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用于身份认证的交易密码出现遗失、泄露、被窃或其他影响交易商安全交易的情况,交易商应立即向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申请重置密码(自然人交易商可通过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手机交易客户端人脸认证后自行重置)。

第三章 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交易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遵守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接受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交易商享有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提供服务的权利,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提供交易、结算、交收、行情信息等相关服务

2.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资格

3.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4.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规定的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业务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与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签订的法律文件的约定,接受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监督与管理,配合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工作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账号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主动了解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义务而造成的自身损失

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

对与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指定交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爱护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设施,维护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声誉;

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

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身份证到期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及预留结算账户发生变更;

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或分立、合并等事项;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纠纷、仲裁或重大诉讼案件;

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其他应及时通知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交易商的禁止行为与处罚

第十一条 交易商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包含警告、内部通报、限制新订货业务、冻结或注销交易账号、移交司法机关等。

多次 (含两次) 未接或拒接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电话的;

非注册手机号投诉,且不愿提供姓名和交易账号,经核查是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注册交易商的;

不认可、不遵守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及所采取的风控措施的;

使用借贷资金参与交易的;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诽谤、辱骂、威胁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及员工的;

转让、出租、出借、委托代管交易商资格的;

听从他人言论进行交易,无法承担交易结果而投诉上访的

资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在执行风控措施后投诉,回访对其做出解释后,继续恶意投诉上访、干扰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办公秩序的

交易商注册资料经核实为虚假,交易商资格的取得存在欺骗的;

未经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许可,以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名义组织宣传、投放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营销活动,损害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形象及信誉的

十一通过公开言论诋毁,恶意煽动交易商投诉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其中“公开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十二通过抖音、快手等新媒体软件发布小视频、在线直播、在小视频及直播间发布不实评论

十三通过微信群发、群聊、发布朋友圈不实信息

十四通过资讯网站发布不实言论

十五其他公开发布言论方式

十六通过非法手段擅自窃取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与交易有关的电子数据、或非法散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电子数据的

十七从事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八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十二条 交易商不能履行订单合同责任时,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禁止订立新的订单合同,代为转让或代为减少所持部分或全部订货,相应盈亏完全由交易商承担

将履约订金或当前可用资金用于违约赔偿

上述举措仍不足以补偿违约损失时,不足部分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有权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对违约交易商继续进行追索。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该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当交易交收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协议及有关规定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将主动配合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商与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工作人员、市场拓展人、监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等第三方有关人员发生业务活动,对其业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战略发展目标、具体实施步骤及交易商开户、资金.订货、注册仓单、交易盈亏等信息

第十六条 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六章 交易商教育

第十七条 针对交易商不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座谈会、网络视频或语音宣讲等方式,宣传普及交易商适当性管理、交易风险管理等内容,提高交易商风险管理意识。

第十八条 针对交易商不定期开展合法维权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座谈会、网络视频或语音宣讲等方式,宣传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等内容,讲解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投诉等意见反馈和受理流程,合理合规“上访”,拒绝“恶意维权”合法保护交易商自身权益。

第七章 交易商资格的注销

第十九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核准,可以注销其交易商资格

拒不执行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相关规定的

不按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相关规定缴纳费用的

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或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无法核实、验证交易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

利用交易账号从事扰乱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交易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如交易商不愿继续在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参与交易,可主动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交易商向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交易商请注销交易资格须向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如下事项

所有订单合同履行完毕;

清算在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注销其在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的交易账号;

)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商接到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批准注销的电话通知后,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贵州茶交数字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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